昆明拆遷為什麼不以貨幣補償為主
Ⅰ 房屋拆遷賠償時選擇貨幣補償和選擇房屋補償有什麼不同
兩種方式各有利弊:
貨幣補償
徵收拆遷最簡單、省心的操作就是貨幣補償,但是偶爾會有徵收拆遷方選擇無賴的方式,比如簽了補償協議遲遲拿不到補償款、或者不按照約定一次性發。
其實只要我們有補償協議,我們就可以根據協議的內容要求徵收拆遷方足額、及時的進行支付補償款,在其不履行的時可以進行民事訴訟並且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執行起來也方便。
產權置換
有時簽了補償協議,最後進行產權置換的時候也會變成一個「空餅」。很可能出現安置房的面積不符合約定、安置房的位置發生了變更、土地性質及權屬出現糾紛,甚至可能存在建設房屋時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導致爛尾,也有可能出現最後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所以一定要約定好違約責任,尤其是進行產權置換的時候,要給自己一個選擇權。但是房屋的話可以升值,作為固定資產,這是貨幣沒有的優勢。
Ⅱ 2020年國家是不是取消,拆遷不在用貨幣補償
沒有取消,法律賦予了被徵收人在徵收中對兩種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徵收方不能剝奪。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對於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材料出處:2020房屋拆遷,「選補償房」還是「補償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