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追偿什么意思
⑴ 征信被追偿信息是什么意思
征信被追偿信息是指在征信报告中出现的,因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而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后,保险公司再向借款人追偿欠款的记录。以下是对征信被追偿信息的详细解释:
一、代偿与追偿的定义
- 代偿:在贷款业务中,若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而该贷款业务有保险公司提供代偿服务,则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代为偿还贷款。
- 追偿:保险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后,会依法向借款人追偿这笔欠款。这一追偿行为会在征信报告中留下记录。
二、征信被追偿信息的影响
- 严重逾期行为:征信报告上一旦出现代偿、追偿的记录,无论金额大小,都被视为比较严重的逾期行为。
- 贷款审批受限:这种记录可能会对借款人之后的贷款审批产生负面影响,因为银行或金融机构会认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或信用状况不佳。
三、如何避免征信被追偿信息
- 按时还款: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避免逾期。
- 了解贷款产品: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应充分了解贷款产品的相关条款,特别是是否有保险公司提供代偿服务等。
- 保持良好信用:借款人应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这有助于在贷款审批时获得更有利的条件。
综上所述,征信被追偿信息是一个重要的信用记录,对借款人的贷款审批具有重要影响。借款人应充分了解并重视这一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信用损失。
⑵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严格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债权的范围。利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对诉讼时效的审查。
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其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当银行难以对金融不良债权进行追偿时,可以依法有偿将债权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或再次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可协商可诉讼。倘若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追偿而发生经济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最好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合理合法追偿债务。
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应当在《民法典》的基础上,严格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范,合法处置。笔者认为,除对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之外,下面三个方面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亦需重点审查:
1、严格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债权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转让指的是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迅梁利范围。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债权转让的范围是否包括亩简运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先入为主地认为应当包括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从而损害债务人(借款人)的权利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利息的计咐镇算标准和依据。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为基准;受让人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一定要严格审查,涉及国有企业债务人时,对受让人请求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依法应予驳回。
3、对诉讼时效的审查。《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即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在贷款到期后请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时效;二是债权从银行转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请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时效。本案中,某银行以催收贷款通知书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还款,未超过诉讼时效;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还款,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