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金融风险有哪些
❶ 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互联网金融给社会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本身也有与生俱来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含哪些方面?
一是经济下行期的经营风险。当出现实体经济下行和金融风险上行时,中小企业经营更加困难,债务违约可能性增大,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的主要资产质量下降,逾期率和不良率上升。同时,普通投资者情绪和市场预期波动增大,资金流不稳定性提高,使得平台经营压力持续增加。
二是合规转型期的转型风险。在合规化转型过程中,有一部分从业机构试图继续经营,但因前期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大额标的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积累的风险敞口较大,转型难度高,无法平稳退出,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和金融风险。
三是风险处置期的次生风险。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进入清理整顿阶段,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涉众性、交叉性和传染性较强,风险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跨机构、跨区域、跨市场的连锁反应。

汇泉贷平台在国家政策支持下规范运作,同时对自身严格要求,步步踏实稳健,给用户提供合规规范的投资环境。通过青岛城投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项目来源、风控体系和品牌优势,以”O2O运营模式“构建起小微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合规、稳健、可靠、规范的桥梁。
❷ 金融三大任务是什么内容
三大任务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法律法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1.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回顾过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历史命题。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在市场参与者看来,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因此金融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现代金融体系的框架,但还不完善。它正处于从‘是’向‘好’转变的过程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说。 具体表现为:一是金融功能未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宏观配置效率低,产、科技、金融脱节。二是金融自身能力不足。例如,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低,风险管理能力弱。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是现代金融治理的基础和结构要素。说到底,一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金融治理体系,有赖于一个公开、公平、规范、模式化的金融法律环境。 因此,金融治理现代化必须以依法治理为基础,必须形成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人民银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基金法》、《保险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律,但有些法律法规还需要完善,有些法律法规还需要新建。
3.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既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中国金融体系总体健康,有能力化解各种风险。但是,过去积累的金融风险正处于高发时期,不能掉以轻心。” 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近年来的主要工作。防控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其中,金融风险是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当务之急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攻坚战。 制定攻坚攻坚行动计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深入推进各项任务部署;2020年是攻坚战告一段落的一年。努力从基本治标向治本逐步过渡,完成确定的攻坚战任务。
❸ 2021年金融政策
法律分析:第一,继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益。一是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二是支持绿色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三是支持科技创新,提高金融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能力。
第二,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二是要推动银行和保险业改革,坚持回归本源、聚焦主业;三是扩大金融开放。
第三,坚决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是做好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积极回应当前金融风险的新特点,统筹做好应对预案,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协调,弥补监管的空白和短板。二是应对好外部输入风险。发达国家在疫情之后采取了大幅度的货币宽松政策,今年要重点防范其溢出效应。三是加大风险处置能力和力度,大幅度补充银行资本金,消化坏账。
第四,规范和整治重点行业。有些机构“无照驾驶”,对口监管部门不明确;有些监管责任划归给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监管经验还不足,都需要加强规范。未来应在央地金融监管职责之间划清界限,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凡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不涉众的机构,都可以交给地方管理;凡是有涉众的,应该由中央来管。
法律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❹ 互联网金融行业哪些领域存在风险
国家非常重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尤其要积极发挥它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作用,同时也强调要规范发展、防范风险。前两年国家组织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取得了明显成效,整体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当然,还有一些风险要继续关注并化解,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在信用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多头借贷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够完善,征信领域未实现全覆盖,借贷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一些借贷机构出现多头借贷或过度借贷。有的地方甚至还发现欺诈借贷,并出现债务不当催收,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金融服务运用新技术创新不当的风险。我们鼓励创新,但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千家万户,具体创新过程中如果没有经过严密的测试和风险的评估,缺乏有效的风控措施,就容易产生创新过度或者创新不当,就有可能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伤害消费者权益。
❺ 当下的2p2金融平台有哪些风险
主要有本人的资金安全风险、风险和利润比例、收益和本金是否能有效兑换等风险。
p2p金融平台风险有:
1、经营不善,导致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平台无法存续,因为P2P作为平台收取的是两块收入,一块是根据达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块是会员费。P2P的支出是经营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费用。
2、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所导致的出资人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导致坏账出现,从而受到损失,交易机制的设计是P2P的核心点,一个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设计,是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点出现的。
3、其实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平台是否会存在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
(5)整治金融风险有哪些扩展阅读:
投资p2p金融平台注意事项:
1、投资前,一定要对平台有充足的了解,平台对投资者的资金是怎么保管的,是不是有第三方支付托管?还是直接到私人账户里。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资金流向。
2、再一个可以到工商局网上系统查询该企业是否是真实存在的企业。查询不到的企业,那么投资人可以不用投资了,这样的平台只是诈骗,并且我有查询,发现确实有的企业是不存在的。到公司考察下,确定公司的一个运转情况。
3、借款人的信息是否真实,在平台能不能看到借款人的信息以及借款合同,比如抵押的话,是否有抵押合同等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P2P网络借贷平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和P2P风险化解工作
❻ 以什么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当前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必须居安思危,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既要求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巩固经济恢复向好势头,又要求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经过近年来的集中整治,我国金融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处置,系统性风险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当前,我国金融风险趋于收敛,风险总体可控,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金融风险的特性
1、不确定性
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本质上是不确定的。
2、客观性
金融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所有金融活动,金融事件的发展变化导致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无法消除,因而风险总是存在。
3、主观性
人们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而导致风险,由人的阅历,经历,知识水平,思维方式和判断能力的差异而造成的。提高知识素养和行为能力,可以减少局限性导致的不确定性,尽量降低风险,控制风险。
4、叠加性
在同一时间段上会出现各种风险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将风险放大。随之时间的推移,风险会受各种因素作用不断积累变大,当积累到爆发的临界点后,风险将发生质的变化,会导致严重损失。
5、非理性
人们经常将损失归于金融风险的突发与凶险,而将获利归功于个人能力。
❼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中明确了,专项整治重点从P2P网贷借贷、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业务6方面开展。下面是我整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参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防范与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全覆盖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规范发展,打击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明确责任,强化协同。按照《通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要求,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牵头负责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整治。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跨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分类施策,有效化解。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风险领域,明确工作重点,分类开展整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建立机制,边整边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既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改变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状态,实现首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全覆盖。
二、整治工作重点
根据《通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一)P2P网络借贷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按照信息中介性质开展业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等。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4.股权众筹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5.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众筹买房”业务等。
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8.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或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
(三)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不得违规使用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
3.保险机构互联网跨界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与无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不得与涉嫌违规开展增信服务、自设资金池以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开展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应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4.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利用、假借保险公司名义或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互联网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互联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出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对应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统一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包括无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无证开展银行卡收单、无证开展网络支付等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
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发布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加强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投资”“资本”“融资租赁”“非融资性”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同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关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本市且未经批准的,暂停办理工商登记。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打非随手拍等多种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同时,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智库及典型企业作用,组织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大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排查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加强数据采集和舆情分析,及时预警风险,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加强风险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开展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舆情监测,强化舆论引导,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北京网贷行业协会、中关村[-0.47% 资金 研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完善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督促会员机构加强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监控,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市级领导机构
按照《通知》关于“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维稳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首都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社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区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行业协会、研究智库和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
(二)组建专门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并抽调主要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要分别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各方力量,建立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协调顺畅、工作扎实、措施有效的专项整治工作队伍。
(四)加强协同配合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全面掌握本区域、本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别与市金融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市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2016年6月底前)。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整治内容和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勘查、大数据检索等方式对本区域、本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充分发挥本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加强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对,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区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整治APP等手段,对写字楼等重点区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尽快提供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名录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各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录。5月底前,开展第一轮情况排查;6月底前,进行系统梳理比对,对未纳入第一轮排查范围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进行补录和外围排查。
(二)明确重点,深入核查(2016年9月底前)。对经全面排查后确定的高风险企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排查,并构建企业金融风险档案。各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分类施策,督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对清理整治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违规从业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不同清理整顿意见。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总结提升,完善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将相关工作资料(包括所排查行业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负责定期汇总形成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各金融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规章制度提供支撑;同时,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风险监测,建立融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管控、社会综合治理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站在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高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整治重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主动作为和推诿扯皮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❽ 2022年财政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具体有那些
深入排查隐患,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通过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等对全旗重点企业持续开展监测。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专项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旗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根据《关于印发<赤峰市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赤金专〔2021〕1号)要求,旗财政局协调推进辖内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对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深刻分析原因,压实工作责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同时做好全旗金融领域专项整治风险隐患排查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的填报报送工作。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巴林右旗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扫黑办第5特派督导组2021年督导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旗财政局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印发了《巴林右旗财政局关于金融放贷领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对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并按照整改方案扎实推进整改工作,成效显著。
(二)深入排查隐患,加强地方金融监管
立足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落实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责任,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旗财政局依据《全区地方金融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排查地方金融组织领域存在的风险点,按照相关要求推进整改,督促和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细化风险管理框架和内控机制,消除风险管控盲区,提升金融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三)广泛宣传引导,增强防范意识
为进一步防范金融消费风险,切实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与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旗财政局以“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通过微信公众号“中国巴林右旗”推送金融消费者权益知识,向广大消费者讲解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并结合相关案例就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及银行卡盗刷等非法金融活动进行宣传引导。
(四)强化风险监测,做好常态化管理
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开展非法放贷活动线索排查,通过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等对全旗重点企业持续开展监测,综合判断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风险。按照平台风险提示要求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做好分类处置。
下一步旗财政局将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及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并理性投资,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确保全旗金融秩序稳定,为全旗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