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追償什麼意思
⑴ 徵信被追償信息是什麼意思
徵信被追償信息是指在徵信報告中出現的,因借款人未能按時償還貸款而由保險公司代為償還後,保險公司再向借款人追償欠款的記錄。以下是對徵信被追償信息的詳細解釋:
一、代償與追償的定義
- 代償:在貸款業務中,若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貸款,而該貸款業務有保險公司提供代償服務,則保險公司會按照約定代為償還貸款。
- 追償:保險公司代為償還貸款後,會依法向借款人追償這筆欠款。這一追償行為會在徵信報告中留下記錄。
二、徵信被追償信息的影響
- 嚴重逾期行為:徵信報告上一旦出現代償、追償的記錄,無論金額大小,都被視為比較嚴重的逾期行為。
- 貸款審批受限:這種記錄可能會對借款人之後的貸款審批產生負面影響,因為銀行或金融機構會認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或信用狀況不佳。
三、如何避免徵信被追償信息
- 按時還款:借款人應嚴格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時還款,避免逾期。
- 了解貸款產品: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應充分了解貸款產品的相關條款,特別是是否有保險公司提供代償服務等。
- 保持良好信用:借款人應維護良好的信用記錄,這有助於在貸款審批時獲得更有利的條件。
綜上所述,徵信被追償信息是一個重要的信用記錄,對借款人的貸款審批具有重要影響。借款人應充分了解並重視這一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信用損失。
⑵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嚴格審查《債權轉讓協議》中轉讓的債權的范圍。利息的計算標准和依據。對訴訟時效的審查。
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其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當銀行難以對金融不良債權進行追償時,可以依法有償將債權轉讓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或再次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第三人向債務人追償,可協商可訴訟。倘若因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追償而發生經濟糾紛,又無法協商解決的,最好委託律師協助處理,合理合法追償債務。
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應當在《民法典》的基礎上,嚴格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相關規范,合法處置。筆者認為,除對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適格性以及轉讓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審查之外,下面三個方面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亦需重點審查:
1、嚴格審查《債權轉讓協議》中轉讓的債權的范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的轉讓指的是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就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受讓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以證明其權利合法性和權迅梁利范圍。那麼,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債權轉讓的范圍是否包括畝簡運對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先入為主地認為應當包括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從而損害債務人(借款人)的權利或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利息的計咐鎮算標准和依據。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當以原借款合同為基準;受讓人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類案件的處理中,對原告主張的利息部分,一定要嚴格審查,涉及國有企業債務人時,對受讓人請求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依法應予駁回。
3、對訴訟時效的審查。《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即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對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的審查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在貸款到期後請求借款人還款的訴訟時效;二是債權從銀行轉出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人請求借款人還款的訴訟時效。本案中,某銀行以催收貸款通知書的方式向被告主張還款,未超過訴訟時效;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讓人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主張還款,亦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