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變理財產品怎麼辦
『壹』 客戶在銀行存款被銀行員工引誘成了理財產品怎麼辦
客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把問題都推到銀行員工身上,難道自己就沒有思考沒有分析判斷嗎?
買了理財產品,如果你不滿意,想退出,那要等允許贖回的時候再操作,沒有別的辦法。
你當時咋不知道冷靜思考呢?已經購買那就是你自己要承擔後果。這個的話,你可以去投訴辦理這項業務的櫃員。但是如果他是在徵得你的同意之下,你自己辦理的,那可能就只能自認倒霉了。
你可以去告那個銀行員工,可是銀行不會給你任何好處的。
以後別再去這家銀行了,而且要把存款從這家銀行轉走,以示懲戒。
『貳』 為何現在銀行存錢,確變成理財產品銀行是否值得信任
在銀行存錢,卻變成了理財產品,這種情況有過,但是很少很少,國有大銀行還是值得信賴的!
一、 在銀行存錢,可以在銀行的自助設備上進行,也可以在銀行的窗口櫃台辦理,在自助設備上是你自己辦理,不會有問題。在窗口櫃台辦理時,工作人員有可能向你推薦理財產品,我就遇到過這種情況,只要你說不做理財,我只是存錢,銀行工作人員就不會把錢辦理成理財的,在存錢過程中,還有簽字環節,你是可以核對存款信息的。
一般情況下,國有大銀行不會在窗口櫃台向你推薦理財產品的,只有一些地方商業銀行會這樣做。
二、 國有大銀行是可以信賴的,國有大銀行紀律嚴明,工作人員素質也比較高,都會按規定辦理業務,值得信任。
但是對於地方商業銀行還是應該有一定戒心的,曾經有人在興業銀行買銀行理財產品,理 財經 理推介的理財產品卻不是銀行的,最後這位客戶的50萬元無法拿回,客戶與銀行交涉,銀行卻說是這位理 財經 理的個人問題,與銀行無關。
每個人的錢都是血汗錢,小心是應該的!
銀行存款也好,購買理財產品也好,如果真的在櫃台辦理,會有一套個人確認的過程,這個確認過程或者在確認時留下的痕跡,就是個人與銀行建立的法律關系,事後如果發生違法行為,銀行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個人未按照這個正常程序去辦理存款或者購買理財產品,一旦發生財產損失,在法律上自己得不到保護,想要銀行賠償,確實很難。
不得不承認,以前確實出現過老百姓去銀行存錢,被銀行職員故意誘導購買理財產品,大多數是老人,因為老人大多對於銀行業務不清楚,而且有部分喜歡貪小便宜的心態,一聽到理財產品收益高於銀行存款利率,就會同意購買理財產品,買了又不知道自己買的是什麼,風險高低也不清楚。
隨著市場經濟的全面鋪開,有部分小銀行已經出現了資金困難甚至倒閉的風險,但到了一家銀行是否能夠放心的去辦理業務或者投資,關鍵在於銀行的合規化業務流程,合規化流程是保護客戶的重要手段,也是銀行自己保護自己的依據。如果你去存款,連存款憑證都沒收到的話,完全可以去銀保監會進行投訴,相信你投訴完以後馬上就會收到銀行的致歉電話。
如果你碰到有銀行向你推薦理財產品的,直介面頭拒絕就可以了,不用多羅嗦。還要記住就是天上不會掉餡餅,理財產品確實比銀行存款收益高一些,但現在理財產品已經沒有保本型產品,另外就是已經有低風險的銀行理財產品出現無收益甚至虧損的現象。所以往往保護好自己比你獲得一些蠅頭小利要重要的多。
首先,銀行存款任務仍然是銀行員工最重要的任務,畢竟存款才是銀行業務和利潤的基礎
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存款都是銀行最重要的任務,畢竟存款才是銀行各項業務的基礎。
今年以來,由於疫情的影響,銀行的存款錯過了開門紅從而導致存款的壓力更大,2020年2月末,本外幣存款余額202.35萬億元,同比增長8.1%。前兩個月人民幣存款增加3.9萬億元,同比少增6779億元;前兩個月外幣存款增加299億美元,同比少增89億美元。本外幣合計同比少增加7400億元人民幣。這對那些希望在一二月份實現存款開門紅的銀行是一個不小的壓力。
從銀行內部看,銀行員工的業績考核雖然不能進行單一的存款考核,但仍然是以銀行存款為主要指標,所以,無論是從銀行整體還是銀行員工個人來說,存款都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為什麼去銀行存款時銀行員工會推薦購買理財產品呢?
雖然銀行的存款無論對銀行還是對員工都是最重要的,但是為什麼去銀行存款時銀行員工還會推薦購買理財呢?這不是消弱的吸收存款的能力嗎?當然銀行員工這樣做會有一定的原因。
一是銀行理財業務帶來的中間業務收入仍然是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重要來源
理財業務帶來的中間業務收入是銀行重要的收入來源。我國商業銀行與國外發達銀行的最大差距在於中間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我國商業銀行存款貸款利差收入以前曾經佔90%,現在也仍然佔比在70%左右,但國外發達國家銀行有的中間業務收入佔比40—50%,有的甚至高達70%。理財業務實現的收入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這是銀行大力發展和推廣銀行理財的重要原因。
二是銀行員工賺取高額的代理手續費,這也是銀行員工推薦理財產品的利益原因
畢竟銀行員工也是利益動物,畢竟「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銀行員工之所以會向去銀行存款的人推薦高收益的理財產品,甚至是非銀行理財產品,其根本原因是非銀行理財的手續費比較高,高風險理財產品的手續費收入高於低風險的理財產品手續費,非銀行理財手續費比銀行理財手續費收入更高,這才是銀行員工拚命推薦銀行代理的非銀行理財產品的原因。
三是銀行員工可以從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中獲得銀行的獎勵和費用
銀行銷售代理理財產品有手續費收入,銀行員工銷售自己銀行的理財產品也有一定的獎勵和費用,這些費用和獎勵有的時候會高於存款的獎勵和費用,所以,一些銀行的員工特別是銀行的理 財經 理和櫃台人員,更會對銷售理財產品充滿熱情。
銀行存款對銀行和員工都十分重要,但銷售理財產品同樣有利可圖。這就是為什麼銀行員工會向你推薦理財產品的原因。對你來說,要明確是存款還是購買理財產品就好。(
您這個問題我覺得是不會出現的,因為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和存款的辦理流程完全不同,這是其一。
其次,無論是銀行理財產品,還是存款,本質上都是銀行在對公眾募集資金,不過方式不同而已。
在成熟的經濟體,零利率甚至負利率是正常的,所以通過存款幾乎不可能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
銀行如果都不值得信任,恐怕大家要用東西換東西了,貨幣是央行發行的,貸款是銀行在發放。存款存在銀行。
另外,如果你希望保持對金融的熟知程度,建議每次多看看金融產品合同啦。
希望對你有幫助,謝謝。
在銀行櫃台買兩百萬理財被騙:經辦職員判15年,分文未要回
在銀行櫃台買兩百萬元理財產品,居然被銀行職員欺騙,錢進了私人賬戶,打了水漂。涉案的銀行職員被判刑了,顧客的錢卻一分都還沒要回來。
6日23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牙克石市居民郭明(化名)等六人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了前述遭遇,涉案金額共計約700萬元。
郭明稱,2018年,他先後四次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免渡河分理處(現已更名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免渡河支行,簡稱「農行免渡河支行」)認購理財產品,共計200萬元。經辦人是農行免渡河分理處主任羅金國。一年後合同到期,他卻被告知認購資金沒有入賬農行賬戶,不能歸還其本金與利息。
這個題目有點 搞笑 ,大額存單儲蓄自己應該看明白存單存款是哪一種類型,這個不清楚最好把錢帶回家數著玩,實際上每存一次款一定要清楚存款類型存放時間存款年利息,最後一一定要求銀行出具紙質存款存單 這點最重要,如果再說自己被忽悠買了保險或理財產品那隻能說明你太弱智了。
『叄』 河南一村鎮銀行的存款被改成理財產品,這是怎麼回事
河南一家村鎮銀行的客戶存款居然被改成理財產品,這聽起來真的難以讓人相信,之所以銀行將個人存款變為了理財產品,還是在銀行工作人員的銷售中誤導客戶造成的,被變為理財產品的客戶通過網路上查詢才發現這家銀行竟然將客戶的儲蓄存款購買成為了網上的理財產品,而且這些網上的理財產品也並非銀行所售賣,而是一些收益較高,風險較大的網路理財產品,針對這件事情相關儲戶已經報案,警方已經介入調查,後續結果有待進一步的調查取證。
『肆』 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是否違法呢
未經儲戶同意,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這家銀行的工作人員也太 搞笑 了吧?!如果是真的,當然違反了《儲蓄管理條例》和《合同法》,侵犯了儲戶的選擇權。
不過,我覺得這種事情發生的可能性幾乎等於0。為什麼這么說?我們來看看存款與理財二者辦理手續上有哪些不同:
首先,購買理財需要進行「雙錄」,而存款則不需要進行雙錄。根據銀監部門的規定,如今購買理財必須要經過錄音錄像這一程序。因此,如果存款變理財,客戶沒有理由還會配合進行錄音錄像。
最後,購買理財必須要進行風險評測,而存款則不需要。所有客戶在購買理財之前,必須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測,存款就沒有這個程序。如果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替客戶購買了理財,那麼其風險評測也勢必需要造假。
由上述程序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銀行要擅自把客戶的存款變成理財,最少需要在三個方面進行造假,並且,因為這些造假都是有據可查,銀行這么做可以說是「傻到家」了!——銀行有必要這么做嗎?
因此,如果有客戶這么說,很大的概率是因為客戶存款被忽悠成買了理財。但是需要區別的是:盡管二者都損害了客戶利益,但是「銀行擅自把客戶存款變理財」,與「忽悠客戶同意把存款變理財」,在法律責任上是完全不同的。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您沒說銀行是怎麼把存款變成理財的,我是有點蒙圈,是銀行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給存成了理財呢,還是銀行等客戶走了以後,再把存款給變成理財的呢?
不管哪一種方式,我覺得這波操作我還真是技術不行,沒有掌握到。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變成理財,那就是忽悠,忽悠客戶把存存款變成了買理財。不過,要是這樣的話,銀行是怎麼做到的呢?
存款的手續和賣理財它不是一個手續,就連地方都不一樣。在我們行,賣理財有專門的工作室,是不能和櫃台存款放在一起的,因為還要寫購買理財的協議書,還要進行風險問卷的調查,看客戶有沒有風險承受能力,根據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小決定這理財是賣還是不賣。
這么多不一樣的地方,客戶難道還能說自己一點不知情嗎?要是真的還是不知情,那得糊塗到什麼份上了。不僅如此,還要進行雙錄,也就是錄音錄像,為的是什麼,為的就是要確認這理財是強賣的還是自願的。
要是在客戶走了以後,銀行把已經存成的存款變成了理財,那銀行可真是厲害了。存款賬務都已經生成了,客戶也把回單帶走了,銀行這邊生生把存款調整成了理財,這是無論如何不能發生的事。要是銀行能夠這樣做,監管部門早就把它罰關門了。
存款變理財,尤其是變成保險理財,嚴重違反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規定,是監管部門「零容忍」行為,同時侵犯了儲戶的合法權益,違規又違法!
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出乎知情還是不知情呢?是不是有造假嫌疑呢?造假已經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一旦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更改,造成理財產品」飛單「,屬於欺詐違法行為,銀行和相關銷售人員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存款和理財還是有本質差距的。雖然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高於定期存款利率,但是存款保本保息,安全性有保障;理財不允許剛性兌付,投資有風險,二者不可混淆。
尤其是對於抗風險能力弱的群體來講,存款變理財,有本金損失風險,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
如果出現存款被擅自改為理財或者保險理財的情況,儲戶一定要為了自身合法權益據理力爭。銀行方面沒有起到告知義務,儲戶也不該忍氣吞聲。
發生這種情況,要找銀行進行理論,爭取把本金退回,避免造成風險。如果協議不成,完全可以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監管部門對於銀行誤導銷售行為,都有相應嚴厲的處罰措施的。
同時,建議儲戶在辦理存款業務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高息誘惑,忽略了理財的風險。
提問者的朋友,其實在提問之前,自己已經有答案,在這里提問估計只是想得到大家再次肯定的回答而已。
因為提問者在題目中使用了「未經同意」、「擅自」兩個詞語。見到這兩個詞,即使什麼也不懂的人也會說銀行這么做是違法的。
事實也確實如此。銀行要動儲戶的存款只有兩個路徑,一是經過儲戶的同意授權;二是經過法院等部門判決,進行凍結。
法院等部門是不會去授權銀行動用儲戶存款購買理財產品的。銀行要拿儲戶的錢購買理財產品,那隻有經過儲戶的同意,所以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一定是違法的。
可現實中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購買理財產品的接近於零。更多的是在儲戶前往銀行櫃台辦理業務時,被忽悠著自己把理存款變成了理財產品。這個過程,銀行是拿到了儲戶的授權的。
後期儲戶發現自己「被理財」了,但業務是自己在櫃台直接辦理的,銀行有自己的簽字和手印,所以進行維權非常的困難。
我們在新聞中看到的案例,都是被曝光後,得到解決。我們身邊還有許多一直沒有解決或者是虧本退出的。
要防止自己的存款變成理財產品,一定要自己睜大眼睛,在簽字和按手印之前多看兩眼。辦理業務結束之後,要看自己拿到的是存款憑證,還是其它的東西。一定要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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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可大可小,說大了屬於欺詐,說小了也是誤導儲戶。
根據2009年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櫃面服務規范》,指出銀行個人客戶經理要遵照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做好金融產品的銷售工作,做到誠信、專業、嚴謹、周到。
銷售基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時,要做好客戶風險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嚴禁誤導客戶和誇大產品收益率。
不管怎樣,如果我們去購買理財產品,肯定要在理財產品的購買協議上簽字。如果不簽字是無法生效的。
包括我們存款也是這樣,銀行給我們一張存款回單。回單上會明確寫明是否是存款?利率有多少?存款的起止時間等等很多信息。
如果我們選擇的是存單,存單上會有更詳細的內容。
如果我們購買的是銀行理財產品,給我們的回單,內容是完全另外一種樣子。我們只要看一下產品名稱就可以分辨的清清楚楚。如果我們拒不簽字,購買產品的行為就是無效,銀行櫃員也會很難堪。
甚至我們可以向他們的支行甚至總行投訴,或者向人民銀行投訴也可以。銀行網點如果也惹起投訴,查證屬實,相關人員的獎金就這么沒了。說實話,銷售一筆理財產品也掙不了多少錢。銀行人員沒有必要拿著獎金開玩笑。
如果是銀行保險,我們會有15天的猶豫期,猶豫期內可以全額退款。保險的保單上的內容也是清清楚楚,跟存款的差異還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們只要跟櫃員說的清清楚楚,自己要存款就可以了。相關櫃員不會給我們變成理財或者保險的。如果引起投訴,真的工作不保。本來工作待遇不低,為了幾百元的提成,工作不要了嗎?
這個操作我覺得不現實,如果真的將存款改為理財產品,銀行確實是違法了。但是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這個風險去違規操作。
因為銀行定期存款產品的攬儲成本是明顯低於理財產品的,很多銀行網點年終考核的業績重點是全年存款任務的增長,而且從利息收益上看,定期存款創造的收益是高於理財產品的。
很多銀行在向客戶推銷產品時,是將本行定期存款放在首位,理財產品只是存款產品的一種補充,為了吸引對風險收益有偏好的部分客戶。
所以,從動機上看,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違規操作,被客戶投訴的風險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
一、理財產品購買之前,需要客戶實名制進行風險評估並簽約。
一個實名制要求就徹底將這個可能性打破。
銀行並不能代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並在系統內簽約。
二、理財產品購買需要從客戶賬戶上扣劃資金。
銀行理財產品存在募集期,而且到期後本息自動歸集到簽約賬戶上。
銀行要想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需要從客戶的賬戶上扣劃理財資金,需要客戶的身份證原件和銀行卡,並輸入賬戶密碼,未經客戶同意這顯然做不到。
三、在理財購買階段,需要櫃面授權辦理。
授權辦理理財業務,又要涉及到實名制要求,即使是通過手機銀行購買,也需要客戶手機銀行的用戶名、登錄密碼、交易密碼以及動態驗證密碼,這么多密碼保護著客戶的賬戶,銀行並沒有許可權操作。
還有一點,就是理財產品的購買需要簽訂較多的紙質協議,如風險評估書、產品協議、風險揭示書等,這些資料作為客戶憑證是作為檔案永久保存的。
一旦客戶對此有異議,申請調閱檔案時,通過筆跡鑒定屬於違法代簽,造假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
所以,銀行方面無論從收益率、操作風險以及所冒的法律風險上看,都沒有必要和可能性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
答題江湖,講究一個: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首先,我是贊同大多數答主的觀點: 銀行沒必要冒著被銀保監會重拳出擊的風險擅自將你的存款變成理財,應該是銀行在櫃面上,以高利率等方式,給你忽悠了。
接著咱說法律風險,沒有協議就擅自將儲戶購買理財,那就是盜取客戶資金,這是違法的,銀行要承擔責任!儲戶可以通過當地法院起訴並投訴至銀保監會,夠網點和櫃台喝不知道幾百壺了。
最後,咱再說下,為什麼銀行要慫恿儲戶買理財產品呢?而不是慫恿儲戶做定期存款?
從"某種意義"上說,理財產品可以說是變相實現"存款利率市場化"的產物。
理財產品起點比一般存款高(5萬起),期限可長可短,預計年化收益率4-6,高於同期存款利率。
但是,存款利率浮動區間很有限,上限是基準利率上浮10%,中小銀行都上浮到頂了,沒差距,儲戶一般還是根據習慣(比如工資卡、鄰近有網點等等)來選擇存款銀行。
理財產品營銷時則會強調期限靈活收益率高,相對少提收益率和利率,吸引客戶為了方便做理財再到該行開立銀行賬戶。
資金到了,平時作為理財資金游離於表外,季末月末等重要時點前銀行設計發行理財產品會掐好時點,使其成為募集期或兌付期,這資金又暫時地成為存款,美化存款數據,畢竟銀行各大網點都是以拉了多少存款為考核目標的。
各中小行做理財,目的並不是把自有定期存款客戶轉化成理財客戶,而是以此將他行定期存款客戶和理財客戶吸引來。
大型銀行也做理財,能夠防止客戶流失,收益率差不太多時客戶何必麻煩地再跑去別的銀行呢?
如果真是沒有經客戶同意就把存款變成理財,自然是違法的。問題是銀行賣理財都要進行雙錄的,也就是在銷售理財過程中和客戶的交談要錄音錄像。你說銀行沒有經過儲戶同意,銀行怕是不認的。
如果大家看過《奪命金》這部電影的話,應該對下面這個場景有印象。銀行女職員在變相鼓動一名老太太買高風險理財,最後賠了不少錢。
在這個銀行女職員銷售的過程中是有錄音的,如果老太太有疑問,銀行女職員就會關掉錄音電話,解釋完了之後,重新進行錄制。
在實際的銷售過程中,監管機構也確實要求銀行要將銷售過程錄制下來。客戶在回答過程中只能像電影里的老太太一樣回答「清楚明白」。回答其他的內容都符合要求,需要重新錄制,否則就有可能涉嫌違規銷售。
監管機構之所以這樣要求銀行,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投資者,讓投資者能夠對理財達到完全清楚,徹底了解之後再進行購買,避免被銀行忽悠。
另一方面也是在保護銀行,防止理財出現合理風險,客戶也來銀行鬧,說之前不了解產品,沒有意識到風險。有錄音錄像證明他知道,銀行也能自我保護。
現在題主面臨的問題就是你說銀行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如果銀行拿出當時的錄音錄像,你該怎麼解釋呢?當然了,如果銀行壓根就沒有錄音錄像,你完全可以進行投訴或是起訴。
現在的銀行理財和存款其實還是比較好區分的,如果實在覺得兩種產品區分不了,那就採用下面幾個方法來避免。
任何違背投資者意願的行為都具有欺騙性,肯定是不合法行為,包括未經儲戶同意將存款改為理財的行為。
在法律依據上有明確規定。我們知道,儲蓄管理條例是一部針對保護儲戶存款權益的專業法規,由最高行政機構頒布,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實施,其中一大核心原則就是「存款自願 取款自由」。很顯然,沒有根據儲戶意願存款的行為就是直接違反「儲蓄管理條例」,銀行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其次,2018年9月26日銀保監會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明確指出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銀行將存款改為理財,至少未盡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之職責。因此,銀行的行為至少屬於違規行為,交易行為本身無效,如果儲戶因理財業務受到損失,銀行有責任和義務賠償,或者全額退還。同時,當事銀行以及當事工作人員還應該因違規行為而受到相應監管處罰。
最近披露的建設銀行全額賠償基金損失的案例,也許很多人都知道。2015年6月,基民王翔經建設銀行理 財經 理推薦,在建行恩濟支行購買了96.6萬基金,結果在2018年贖回時虧損本金57.65萬,只剩下38.95萬,一氣之下將建行訴諸法庭。結果法院最終判決建行全額賠償損失本金57.65萬,並按照同期定期利率給付利息,建行敗訴,一時震動了整個金融界。本案焦點之一,銀行對王翔風險測評為穩健型投資者,但審理認為該只基金風險等級並不匹配,導致建行最終敗訴。
結合存款改理財案例,無非有兩種情況,一是將存款改為銀行理財產品,但不太現實,因為購買理財產品與存款程序有很多不同,不僅有風險測評,而且還需要儲戶填寫風險提示以及簽名等手續,經過這么多程序,如果還不知情,有點說不過去。
最常見的是將存款誤導銷售成銀保產品,即代理保險。因為銀保產品與存款在外觀特徵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固定期限,起存金額、所謂的利率(實際上是預期收益率)等等,再加上銷售人員的巧舌如簧,誇大收益,隱藏風險,儲戶很容易上船。
但是,無論銀行怎麼改,儲戶要想完全得到全額賠償,關鍵還是需要舉證充分,能夠被法院以及監管機構採信。如果舉證不充分或有瑕疵,空口無憑,要想扳倒銀行還是比較困難的。
(1)廣告宣傳階段
《銀行理財產品宣傳示範文本》:
宣傳材料應以通俗、醒目的文字揭示產品風險,必須包含「理財產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一定的風險」等類似表述。
客戶抄錄內容需要在協議書、產品說明書、產品適合度評估表等文件中設置醒目的專欄,由客戶親筆抄錄,不得少抄、漏抄及他人代為抄寫。
(2)尋找客戶階段
不應主動介紹,如果主動了解,應書面確認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二十三條 對於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客戶主動要求了解或購買有關產品時,商業銀行應向客戶當面說明有關產品的投資風險和風險管理的基本知識,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是客戶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產品。
(3) 簽訂合同之前需要進行 風險評估階段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應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產品,並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
(4)簽訂合同之時
風險提示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業務時,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客戶確認欄應載明以下語句,並要求客戶抄錄後簽名:「本人已經閱讀上述風險提示,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全程錄像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伍』 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是否違法呢
存款變理財,尤其是變成保險理財,嚴重違反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規定,是監管部門「零容忍」行為,同時侵犯了儲戶的合法權益,違規又違法!
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出乎知情還是不知情呢?是不是有造假嫌疑呢?造假已經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一旦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更改,造成理財產品」飛單「,屬於欺詐違法行為,銀行和相關銷售人員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存款和理財還是有本質差距的。雖然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高於定期存款利率,但是存款保本保息,安全性有保障;理財不允許剛性兌付,投資有風險,二者不可混淆。
尤其是對於抗風險能力弱的群體來講,存款變理財,有本金損失風險,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
如果出現存款被擅自改為理財或者保險理財的情況,儲戶一定要為了自身合法權益據理力爭。銀行方面沒有起到告知義務,儲戶也不該忍氣吞聲。
發生這種情況,要找銀行進行理論,爭取把本金退回,避免造成風險。如果協議不成,完全可以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監管部門對於銀行誤導銷售行為,都有相應嚴厲的處罰措施的。
同時,建議儲戶在辦理存款業務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高息誘惑,忽略了理財的風險。
您沒說銀行是怎麼把存款變成理財的,我是有點蒙圈,是銀行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給存成了理財呢,還是銀行等客戶走了以後,再把存款給變成理財的呢?
不管哪一種方式,我覺得這波操作我還真是技術不行,沒有掌握到。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變成理財,那就是忽悠,忽悠客戶把存存款變成了買理財。不過,要是這樣的話,銀行是怎麼做到的呢?
存款的手續和賣理財它不是一個手續,就連地方都不一樣。在我們行,賣理財有專門的工作室,是不能和櫃台存款放在一起的,因為還要寫購買理財的協議書,還要進行風險問卷的調查,看客戶有沒有風險承受能力,根據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小決定這理財是賣還是不賣。
這么多不一樣的地方,客戶難道還能說自己一點不知情嗎?要是真的還是不知情,那得糊塗到什麼份上了。不僅如此,還要進行雙錄,也就是錄音錄像,為的是什麼,為的就是要確認這理財是強賣的還是自願的。
要是在客戶走了以後,銀行把已經存成的存款變成了理財,那銀行可真是厲害了。存款賬務都已經生成了,客戶也把回單帶走了,銀行這邊生生把存款調整成了理財,這是無論如何不能發生的事。要是銀行能夠這樣做,監管部門早就把它罰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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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是贊同大多數答主的觀點: 銀行沒必要冒著被銀保監會重拳出擊的風險擅自將你的存款變成理財,應該是銀行在櫃面上,以高利率等方式,給你忽悠了。
接著咱說法律風險,沒有協議就擅自將儲戶購買理財,那就是盜取客戶資金,這是違法的,銀行要承擔責任!儲戶可以通過當地法院起訴並投訴至銀保監會,夠網點和櫃台喝不知道幾百壺了。
最後,咱再說下,為什麼銀行要慫恿儲戶買理財產品呢?而不是慫恿儲戶做定期存款?
從"某種意義"上說,理財產品可以說是變相實現"存款利率市場化"的產物。
理財產品起點比一般存款高(5萬起),期限可長可短,預計年化收益率4-6,高於同期存款利率。
但是,存款利率浮動區間很有限,上限是基準利率上浮10%,中小銀行都上浮到頂了,沒差距,儲戶一般還是根據習慣(比如工資卡、鄰近有網點等等)來選擇存款銀行。
理財產品營銷時則會強調期限靈活收益率高,相對少提收益率和利率,吸引客戶為了方便做理財再到該行開立銀行賬戶。
資金到了,平時作為理財資金游離於表外,季末月末等重要時點前銀行設計發行理財產品會掐好時點,使其成為募集期或兌付期,這資金又暫時地成為存款,美化存款數據,畢竟銀行各大網點都是以拉了多少存款為考核目標的。
各中小行做理財,目的並不是把自有定期存款客戶轉化成理財客戶,而是以此將他行定期存款客戶和理財客戶吸引來。
大型銀行也做理財,能夠防止客戶流失,收益率差不太多時客戶何必麻煩地再跑去別的銀行呢?
未經儲戶同意,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這家銀行的工作人員也太 搞笑 了吧?!如果是真的,當然違反了《儲蓄管理條例》和《合同法》,侵犯了儲戶的選擇權。
不過,我覺得這種事情發生的可能性幾乎等於0。為什麼這么說?我們來看看存款與理財二者辦理手續上有哪些不同:
首先,購買理財需要進行「雙錄」,而存款則不需要進行雙錄。根據銀監部門的規定,如今購買理財必須要經過錄音錄像這一程序。因此,如果存款變理財,客戶沒有理由還會配合進行錄音錄像。
最後,購買理財必須要進行風險評測,而存款則不需要。所有客戶在購買理財之前,必須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測,存款就沒有這個程序。如果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替客戶購買了理財,那麼其風險評測也勢必需要造假。
由上述程序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銀行要擅自把客戶的存款變成理財,最少需要在三個方面進行造假,並且,因為這些造假都是有據可查,銀行這么做可以說是「傻到家」了!——銀行有必要這么做嗎?
因此,如果有客戶這么說,很大的概率是因為客戶存款被忽悠成買了理財。但是需要區別的是:盡管二者都損害了客戶利益,但是「銀行擅自把客戶存款變理財」,與「忽悠客戶同意把存款變理財」,在法律責任上是完全不同的。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這個事情可大可小,說大了屬於欺詐,說小了也是誤導儲戶。
根據2009年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櫃面服務規范》,指出銀行個人客戶經理要遵照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做好金融產品的銷售工作,做到誠信、專業、嚴謹、周到。
銷售基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時,要做好客戶風險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嚴禁誤導客戶和誇大產品收益率。
不管怎樣,如果我們去購買理財產品,肯定要在理財產品的購買協議上簽字。如果不簽字是無法生效的。
包括我們存款也是這樣,銀行給我們一張存款回單。回單上會明確寫明是否是存款?利率有多少?存款的起止時間等等很多信息。
如果我們選擇的是存單,存單上會有更詳細的內容。
如果我們購買的是銀行理財產品,給我們的回單,內容是完全另外一種樣子。我們只要看一下產品名稱就可以分辨的清清楚楚。如果我們拒不簽字,購買產品的行為就是無效,銀行櫃員也會很難堪。
甚至我們可以向他們的支行甚至總行投訴,或者向人民銀行投訴也可以。銀行網點如果也惹起投訴,查證屬實,相關人員的獎金就這么沒了。說實話,銷售一筆理財產品也掙不了多少錢。銀行人員沒有必要拿著獎金開玩笑。
如果是銀行保險,我們會有15天的猶豫期,猶豫期內可以全額退款。保險的保單上的內容也是清清楚楚,跟存款的差異還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們只要跟櫃員說的清清楚楚,自己要存款就可以了。相關櫃員不會給我們變成理財或者保險的。如果引起投訴,真的工作不保。本來工作待遇不低,為了幾百元的提成,工作不要了嗎?
這肯定是違規違法了!如果銀行未經儲戶同意就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這肯定是違規違法的行為。感覺上你這樣問,是否是在大堂人員的勸說下一時糊塗給辦成理財產品了,在現實中辦理業務的時候,這樣的事情確實是有的。
在銀行裡面辦理業務,存款的流程是一套簽字確認的手續。理財又是另外一套流程和相應的簽字等手續。這樣的手續辦完了以後,銀行沒有客戶授權,原則上肯定是更改不了的。否則,如果銀行能夠私自更改,那早就有人去查辦銀行了,根本就不可能在開下去了,這樣的事情哪裡能夠允許呢。
一般來說,理財業務更加繁瑣和復雜,而且還要測評風險偏好等級,還要其他各種各樣的手續,因此,理財業務可以說更加復雜,辦理時間也更加長。
一般大型銀行裡面,存款都是在櫃台辦理的,而理財專櫃是單獨的另一個地方。這樣單獨區分,也就是因為存款和理財的業務性質和業務流程是不一樣的,需要的簽字手續等內容也是不一樣的。
一般來說,存取款業務辦理都非常快。而有的理財業務,一單下來就需要半個小時以上才能夠辦理完畢,各式各樣的確認手續等。
銀行辦理業務過程都是有監控在錄音錄像的,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銀行人員怎麼跟客戶交流的,客戶是如何說的,包括客戶具體辦理的是什麼業務等,可以說全程都在錄像監控之下。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絕對是不敢把客戶的存款私自變更成為理財產品的,除非是客戶簽字確認的情況下。
有的銀行營業廳裡面,有些大堂人員不見得是銀行工作人員,這些人會勸說儲戶購買他們的理財產品,包括保險理財等產品。有些儲戶聽著覺得利息高,聽著他們說話好聽,可能就辦理成這樣的保險理財等產品了,這樣的事情確實是有的。
因此,如果儲戶到銀行去辦理存款業務,一定不要聽信他人說法辦理成更高利息的理財產品,直接存定期存單就好了,這樣就不容易被誤導了。
綜上所述,如果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把存款變成了理財,這肯定是違規違法的行為。但是實際辦理業務的過程中,這樣的事情是很難發生的。估計你這樣的事情,非常可能是被有些大堂人員誤導,辦理成了理財產品。
感謝閱讀!
銀行擅自更改存款,理論上當然是違法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很難界定。主要原因在於存款方相對於銀行一向處於劣勢地位,需要有非常明確的證據才能得到支持。
錢款離櫃,概不負責,這條規矩其實已經說明了銀行做事的基本方法,你的錯你自己負責,我的錯我們一起解決,決不讓你佔便宜。所以在銀行存款,一定要搞清楚業務的內容,同時保留所有憑據,不要指望銀行會主動承擔責任。
回到題目,擅自更改存款銀行是否違法,除非有明確的證據,不然只會陷入泥潭,最後多數會自認倒霉,承擔部分損失,銀行從來不怕和你拖。
提問者的朋友,其實在提問之前,自己已經有答案,在這里提問估計只是想得到大家再次肯定的回答而已。
因為提問者在題目中使用了「未經同意」、「擅自」兩個詞語。見到這兩個詞,即使什麼也不懂的人也會說銀行這么做是違法的。
事實也確實如此。銀行要動儲戶的存款只有兩個路徑,一是經過儲戶的同意授權;二是經過法院等部門判決,進行凍結。
法院等部門是不會去授權銀行動用儲戶存款購買理財產品的。銀行要拿儲戶的錢購買理財產品,那隻有經過儲戶的同意,所以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一定是違法的。
可現實中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購買理財產品的接近於零。更多的是在儲戶前往銀行櫃台辦理業務時,被忽悠著自己把理存款變成了理財產品。這個過程,銀行是拿到了儲戶的授權的。
後期儲戶發現自己「被理財」了,但業務是自己在櫃台直接辦理的,銀行有自己的簽字和手印,所以進行維權非常的困難。
我們在新聞中看到的案例,都是被曝光後,得到解決。我們身邊還有許多一直沒有解決或者是虧本退出的。
要防止自己的存款變成理財產品,一定要自己睜大眼睛,在簽字和按手印之前多看兩眼。辦理業務結束之後,要看自己拿到的是存款憑證,還是其它的東西。一定要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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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肯定是違規違法了!如果銀行未經儲戶同意就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這肯定是違規違法的行為。感覺上你這樣問,是否是在大堂人員的勸說下一時糊塗給辦成理財產品了,在現實中辦理業務的時候,這樣的事情確實是有的。
這個操作我覺得不現實,如果真的將存款改為理財產品,銀行確實是違法了。但是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這個風險去違規操作。
因為銀行定期存款產品的攬儲成本是明顯低於理財產品的,很多銀行網點年終考核的業績重點是全年存款任務的增長,而且從利息收益上看,定期存款創造的收益是高於理財產品的。
很多銀行在向客戶推銷產品時,是將本行定期存款放在首位,理財產品只是存款產品的一種補充,為了吸引對風險收益有偏好的部分客戶。
所以,從動機上看,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違規操作,被客戶投訴的風險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
一、理財產品購買之前,需要客戶實名制進行風險評估並簽約。
一個實名制要求就徹底將這個可能性打破。
銀行並不能代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並在系統內簽約。
二、理財產品購買需要從客戶賬戶上扣劃資金。
銀行理財產品存在募集期,而且到期後本息自動歸集到簽約賬戶上。
銀行要想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需要從客戶的賬戶上扣劃理財資金,需要客戶的身份證原件和銀行卡,並輸入賬戶密碼,未經客戶同意這顯然做不到。
三、在理財購買階段,需要櫃面授權辦理。
授權辦理理財業務,又要涉及到實名制要求,即使是通過手機銀行購買,也需要客戶手機銀行的用戶名、登錄密碼、交易密碼以及動態驗證密碼,這么多密碼保護著客戶的賬戶,銀行並沒有許可權操作。
還有一點,就是理財產品的購買需要簽訂較多的紙質協議,如風險評估書、產品協議、風險揭示書等,這些資料作為客戶憑證是作為檔案永久保存的。
一旦客戶對此有異議,申請調閱檔案時,通過筆跡鑒定屬於違法代簽,造假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
所以,銀行方面無論從收益率、操作風險以及所冒的法律風險上看,都沒有必要和可能性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
『陸』 在郵政儲蓄銀行存錢變成了,買保險了怎麼辦錢還取得出來嗎
可以取出。存款變保險了並不意味著一定拿不回本金,但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以下: 一、保險的預期收益率並不會想像的那麼高,等到期取錢時會比預想的少。 二、這種保險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到期才能支取,如果你中途想取錢可能會損失利息和本金。 三、按照違約情況與銀行客戶經理溝通,選擇對自己利益最大的方法處理。
拓展資料:
發文規范銀行代理保險銷售行為,如規定銷售人員應當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繳費期限、猶豫期等重要事項明確告知客戶。「不得進行誤導銷售或錯誤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
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維權人士指出,在金融機構盈利模式不斷創新的背景下,上述「存單」變「保單」的侵權行為日益增多,加強對這類消費者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解決這個問題:
01保險猶豫期
如果對保險沒有什麼了解,那麼一定不知道保險存在猶豫期。一般來說保險的猶豫期在10到15天左右,不同的保險公司不同的購買渠道會存在一定的差異,不過不管是哪個保險公司的產品都是存在猶豫期的。只要是在猶豫期內發現辦理的並不是存款而是保險,就可以解除合同不會有任何的損失。不過猶豫期的時間並不是很長,所以需要在我們辦理業務之後一定要仔細的檢查一下到底辦理的是不是自己想要的業務,一旦發現不是一定要馬上做出應對。
02證據收集——投訴
以前保險行業的監管不夠嚴格,導致很多業務員為了高額的傭金而出現欺騙客戶的情況,不過現在保險業監管日趨完善,這種亂象也在逐漸的消失。如果發現存單變成了保單,這個時候就需要找銀行的理財經理進行了解,並且在和理財經理的交談中收集有利的證據來證明當初購買這份保險的時候自己並不知道這是一款保險產品。在收集到證據之後投訴到銀保監會就行,如果能夠得到銀保監會的有效處理,那麼大概率下是能夠返還全部的資金並且持有的這段時間還能夠拿到同期限的定期存款的利息。當然,如果是現在則比較困難,因為為了規范保險的銷售,銀保監會規定現在在購買保險的時候需要要進行「雙錄」的,也就是錄音錄像,在「雙錄」之後再想要獲得投訴成功就比較困難了,畢竟是有錄音錄像為證的。所以現在在銀行辦理業務時,如果需要錄音錄像就一定要注意了,這個肯定不是存款產品,至於是保險還是其他的理財產品則需要自己的看清楚了。
03持有到期
如果在猶豫期內沒有發現,並且沒能收集到有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讓自己的資金出現損失,最好的方式就是等到滿期拿回本金和收益,其次如果是一些現金價值上升比較快並且收益特別低的保險產品也可以選擇在現金價值等於所交保費的時候選擇退保。好在現在的保險產品都是保本的,也就是說不會出現本金的損失,而收益則主要看保險公司所投項目的收益情況,如果所投項目收益不錯,那麼還能有不錯的收益;如果投資的項目收益一般,那麼可能只能拿到保底的收益,一般來說在1.8%到3.2%之間。
綜上:如果能夠在猶豫期內發現辦成了不想要的保險,那麼就能最快的退保處理,並且不損失任何本金;如果沒能在猶豫期內發現,要麼收集到證據進行投訴獲得賠償,要麼就只能等到滿期或者是等現金價值達到所交保費後進行退保。
『柒』 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是否違法呢
用戶去銀行,存款雙方肯定會簽署相關的協議或者存款合同,這合同裡面會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銀行未經用戶的許可,擅自將用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那肯定是違法違規的。
首先、銀行私自將用戶存款改為理財產品是一種違法行為。
大家去銀行存款的時候,肯定會在相關的協議上簽字,一旦簽字之後就代表著合同生效。合同是雙方意思的一致體現,雙方必須要守約,遵守合同上的相關條款。
如果存款和協議上已經明確規定了用戶的存款用途,存款期限,存款金額和存款利息,這個合同在有效期之內是有效的,銀行必須遵守合同上的相關規定。
如果銀行想要更改用戶存款的用途,那就必須經雙方一致同意之後,重新簽訂新的合同,或者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做相應的修改和補充,並在修改的地方加蓋雙方的公章或者個人手印。假如雙方只是口頭達成協議,沒有在應該簽字的地方簽字,那麼合同就無效。
對於銀行這種違法活動,大家首先可以要求銀行進行糾正和修改,如果銀行不同意,那大家可以直接把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按照原來的合同執行,如果存款變理財之後出現損失,那可以要求銀行賠償這部分損失。
其次、銀行未經用戶同意私自修改用戶存款用途,這也是一種違規的行為。
最近幾年存款變理財這種事情屢見不鮮,監管部門也重點打擊銀行這種行為,當然在利益的誘惑之下,很多銀行仍然鋌而走險。
不過很多銀行在將存款變成保險的過程當中,並沒有明顯的顯示出來,而是通過各種利誘來誘導用戶將存款變成理財產品,比如將理財同存款相提並論,變相跟客戶闡述理財產品的收益,而忽視了其中的風險。銀行的這種做法,對那些不能區分理財產品和存款產品,而且風險意識比較弱的朋友來說,是很容易矇混過關的。
但對於銀行這種做法,用戶能否維護自己的權益,關鍵是要看在存款變保理財的過程當中,大家是否有一些明顯的傾向同意購買銀行所推銷的理財產品。
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現在去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包括購買保險或者其他理財產品,都必須進行雙錄,也就是錄音錄像,如果銀行沒有按照監管部門的正規程序走,而是私自幫客戶簽署相關的協議,也沒有做出風險提示,那銀行這種做法就是違規的。
但如果銀行在誘導用戶把存款變保險過程當中用戶簽署相關的理財產品協議,並積極配合銀行進行雙錄,那這種情況就默認用戶同意購買理財產品,這種情況下想要維權的難度是相對比較大的。
那在日常當中大家去銀行存款的時候,如何防範存款變理財呢?
在現實當中很多用戶根本就不知道存款變理財,直到他們去取款的時候沒法正常取出來,才知道掉入坑中。但這個時候,即便大家能夠通過正常的手續去維護自己的權益,過程也費時費力,所以最好的做法就是大家要從源頭上堵住問題,在去銀行存款的時候要積極防範存款變保險,具體如下。
1、存款一定要到銀行正規的網點和櫃台辦理,在有攝像頭的工作台上簽署相關的合同和協議,這樣銀行工作人員才不敢做出一些違規的行為。
2、要學會區別存款跟理財一些基本常識。通常情況下用戶購買存款一般都是通過卡存或者存單,銀行只需要給到用戶回執單或存單就可以,而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是需要簽署多個合同,除了理財合同之外還有一些風險提示書等等,而且要進行雙錄,也就是錄音錄像。
3、一般情況下銀行存款利率是相對比較低的,一般都是在4%以內,具體跟大家存款的期限有關,而相對來說有很多理財產品期限比較短,一般是在1~2年時間,而其收益率卻可以達到4%甚至5%以上。
所以大家去銀行存款的時候一定要多加小心,千萬不要被高收益蒙昏了頭腦,在存款的過程當中,一定要詳細查看各種回執單或者合同,以防出現其他情況。
您沒說銀行是怎麼把存款變成理財的,我是有點蒙圈,是銀行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給存成了理財呢,還是銀行等客戶走了以後,再把存款給變成理財的呢?
不管哪一種方式,我覺得這波操作我還真是技術不行,沒有掌握到。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變成理財,那就是忽悠,忽悠客戶把存存款變成了買理財。不過,要是這樣的話,銀行是怎麼做到的呢?
存款的手續和賣理財它不是一個手續,就連地方都不一樣。在我們行,賣理財有專門的工作室,是不能和櫃台存款放在一起的,因為還要寫購買理財的協議書,還要進行風險問卷的調查,看客戶有沒有風險承受能力,根據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小決定這理財是賣還是不賣。
這么多不一樣的地方,客戶難道還能說自己一點不知情嗎?要是真的還是不知情,那得糊塗到什麼份上了。不僅如此,還要進行雙錄,也就是錄音錄像,為的是什麼,為的就是要確認這理財是強賣的還是自願的。
要是在客戶走了以後,銀行把已經存成的存款變成了理財,那銀行可真是厲害了。存款賬務都已經生成了,客戶也把回單帶走了,銀行這邊生生把存款調整成了理財,這是無論如何不能發生的事。要是銀行能夠這樣做,監管部門早就把它罰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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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可大可小,說大了屬於欺詐,說小了也是誤導儲戶。
根據2009年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櫃面服務規范》,指出銀行個人客戶經理要遵照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做好金融產品的銷售工作,做到誠信、專業、嚴謹、周到。
銷售基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時,要做好客戶風險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嚴禁誤導客戶和誇大產品收益率。
不管怎樣,如果我們去購買理財產品,肯定要在理財產品的購買協議上簽字。如果不簽字是無法生效的。
包括我們存款也是這樣,銀行給我們一張存款回單。回單上會明確寫明是否是存款?利率有多少?存款的起止時間等等很多信息。
如果我們選擇的是存單,存單上會有更詳細的內容。
如果我們購買的是銀行理財產品,給我們的回單,內容是完全另外一種樣子。我們只要看一下產品名稱就可以分辨的清清楚楚。如果我們拒不簽字,購買產品的行為就是無效,銀行櫃員也會很難堪。
甚至我們可以向他們的支行甚至總行投訴,或者向人民銀行投訴也可以。銀行網點如果也惹起投訴,查證屬實,相關人員的獎金就這么沒了。說實話,銷售一筆理財產品也掙不了多少錢。銀行人員沒有必要拿著獎金開玩笑。
如果是銀行保險,我們會有15天的猶豫期,猶豫期內可以全額退款。保險的保單上的內容也是清清楚楚,跟存款的差異還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們只要跟櫃員說的清清楚楚,自己要存款就可以了。相關櫃員不會給我們變成理財或者保險的。如果引起投訴,真的工作不保。本來工作待遇不低,為了幾百元的提成,工作不要了嗎?
『捌』 銀行存款變成理財怎麼辦
銀行存款不可能自己變成「理財」,因為辦理時有相應的手續,需要簽字確認的,「變成」購買理財產品更不可能,因為多年以前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就需要要通過銀行的「風險評估」,回答一系列問題,否則不能購買;所以,銀行將已經辦理的存款「變成(購買)理財(產品)」、或者「變成購買保險」基本上都是本人聽信別人的「誘導」,在高利息的迷惑下操作的結果。銀行不可能去製作假憑證,假冒簽名。若內部某些人違法,可以直接起訴告他。
『玖』 現在去銀行存款怎麼就變成理財產品了,這樣存款
因為一方面銀行業績壓力大,有理財銷量的指標,所以他們會主動向你提供服務,然後另一方面可能用你不在意的方式就把你的存款變為理財了。一旦辦理了很難撤銷,所以以後注意吧,多次確認,銀行也不好做現在
『拾』 為什麼銀行卡里的定期存款變成了投資理財產品
應該是為了業績,沒有經過你的允許就變成了投資理財產品是可以投訴的,具體你可以咨詢銀行客服人員。
中國銀監會早就發布了關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誇大收益,或者進行強制性交易;不得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不得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拓展資料:銀行存款理財是什麼意思存錢時別買成了理財產品
現在很多銀行都有自己的理財產品,因此就有一些人在存錢的時候,把本來打算存起來的錢搞成了理財產品,那麼銀行里的理財產品怎麼樣呢?這篇文章就跟大家聊聊。
所謂存款,可以理解為,把錢,「有償」,「借」給銀行,「使用」!也就是說,咱老百姓存款儲蓄,錢到了銀行可他還是屬於咱,只是在約定的時間內,叫銀行,按照相關規定,使用罷了!同時,銀行,是有償使用付給咱利息!最重要的是,風險由銀行承擔,而且享受最高50萬元,存款保險制度保障!
所謂理財,就是想要賺取更高一些的收益,比如,比利息高,銀行給不了...於是自己主動拿錢,買一些能夠賺的更多一些的產品...這種主動的投資,肯定是要自己承擔但獲得的收益也歸自己!
理財有風險,但也不表示,100%會虧損!事實上,大多數理財是賺錢的!深受朋友們喜愛的,「國債」,就是理財產品的佼佼者!通過整體資金合理規劃,優選產品組合,將理財和存款結合起來,有利於魚和熊掌兼顧!等級不同!存款的風險等級為PR1極低風險,幾乎適合任何投資人!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PR1至PR5,共5級,匹配不同的投資人!
銀行存款活期就是指不需要對銀行進行任何通知,銀行用戶可以隨時將自己的財產進行存取和轉讓。與銀行存款活期相對應的是銀行存款定期,定期就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已經存入銀行的資產不能隨意的進行取出和轉讓,如果有取出的需求需要提前告知銀行。活期的存款利息要低於定期的存款利息,但是定期現金的流通性要弱於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