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為什麼要不要交維修基金
① 買房要給一手房東維修基金嗎
需要。
購買一手住房的時候,購房者是需要交納房屋維修基金的。無所購房屋屬於保障性住房。還是新建商品房都需要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但若購房者買的是二手房,則無須再次交納房屋維修基。房屋交易手續完成後,原業主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會自動轉入新業主名下。而不會退還給原業主。
② 住房維修基金必須交嗎
法律分析:住房維修基金是需要交到開發公司或者是物業公司的。是必須要交的。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③ 買房一定要交房屋維修基金嗎
買房是一定要交房屋維修基金的。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第6條規定,「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意思也就是說,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業主所交的維修基金的錢是用來維修、更新或改造業主所共用的地方。這部分錢是所有業主按照自己房屋的類型進行交納的。如果是自己的私有部位損壞的話,維修費還是自己出。
所以,買房一定要交房屋維修基金。
④ 買房子必須要交維修基金嗎
買房時必須交房屋維修基金。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屬於業主,其使用需要經過層層審批,一般是用於大規模維修。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⑤ 買房時必須交房屋維修基金嗎
法律分析:按照新的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購買新房是必須要交這個款項的,有些是交到開發公司有些是物業公司代收,有些地方政策不一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⑥ 買房物業維修基金是必須得交的嗎
法律分析:物業維修基金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必須交的。房子的維修基金一般在交房後就需要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維修基金是業主購房中所必需要履行的義務,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繳。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⑦ 買房子維修基金是法律規定要交的嗎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是必須要交的,維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在出售之後所建立的專項基金,在新房辦理房產證之前必須要交納,和契稅一樣,如果沒有交納維修基金的話房產證是不能辦理的。有的時候是開發商幫忙收取維修基金,有時候是物業公司代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