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股權有什麼用
① 什麼是股權,什麼意思。。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
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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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下列內容的權利:
1、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參加股東會議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4、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6、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7、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8、監督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② 3P項目的股權證現在還有用嗎
股權證跟房本 和車本一樣,它是作為股權投資的一個憑證。嚴格意義上說,同 樣受到法律保護!
既然是作為股權投資,那所投資的項目在未來溢價為自己帶來的收益。
股權證可以更好的保障這一點。
③ 一句話說明股權的作用
現在股權激勵對大家來說已經不陌生了,從各個媒體上都能看到,很多老闆也開始關注,不少企業實施了股權激勵以後效果也不錯。作為一個有效的激勵方法,股權激勵開始走進更多人的視野並逐漸引發大家的思考,本文著重從人性的角度,從員工和老闆這兩個不同的群體來分析,以便大家更深入地了解股權激勵。
寧為雞頭不為鳳尾
中國人大多有這樣一個心理:寧為雞頭不為鳳尾,所以眾多員工是不願意一輩子給別人打工的,一旦有條件有機會,他一定會選擇為自己幹事情而創造迅速選擇拋棄老闆,那麼老闆面臨的一個嚴峻挑戰就是怎麼去激勵員工,既讓他為自己幹事情空間又不會拋棄老闆騰飛。通常,老闆會選擇給員工股份,事實證明這種做法是比較有效的。現實中有很多這樣的案例,比如企業去挖人,一般會說:你在這里干多長時間都還只是個員工,你來我這里,我給你股份。這樣就很容易把人挖過來,從這個角度看,給股份是很容易引起共鳴的。有一次我和一個老闆聊天,他說他有一個員工很有潛力,是個人才,想讓他去當項目經理,但是這個員工更喜歡那種不用操心的工作狀態,說什麼也不幹,直到老闆給他說:「那我給你10個點的股份吧。」結果這個員工就非常痛快地答應了。這個小故事說明,每個人都喜歡給自己干,做自己的事,操心也願意,不是給自己干,還是不操心的好。
管理群體的變化
時間進入2015年,我們面對的管理群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80後、90後逐漸成為工作的新生代甚至主力軍,這個群體更加自主,更加個性,更加張揚,更加不服從傳統的管理,更不願意遵守過去層級式、教條式的管理,這個群體要求更多的是自主,是自我經營。現在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句話:70後既願意上班又願意加班,80後只願意上班不願意加班,90後既不願意上班也不願意加班。這是一個社會現象,我們不需要去討論這個現象的對與錯、利與弊,因為無論如何這個社會將會是80後、90後的天下。我們沒有辦法來迴避這個群體,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如何根據這個群體的特性來考慮、設計我們的激勵模式,讓這群新生的力量發揮應有的作用。
④ 經常聽朋友說做什麼項目好,都有人拿到股權了,股權是隨便分配的嗎,說有就有嗎
股權不能隨便拿到的,有原始股,也需要搶的,或者股東分配的,自己在股市買的也有,有很大的風險,投資需謹慎啊。
⑤ 萬達出售倫敦項目股權有什麼作用
日前,萬達酒店發展在港交所公告稱,將以3560萬英鎊(約合人民幣3.15億元)出售公司在英國倫敦的項目「萬達·倫敦ONE」60%的股權,餘下的40%由萬達香港持有。
公告中並未透露買家信息,但透露買方同意代表倫敦項目公司向萬達酒店償還債務約1.59億英鎊(約合人民幣14.12億元),兩項總計17.21億元人民幣。
對於萬達此次拋售項目,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可能和此前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對於海外投資的政策收緊有關,尤其是和房地產掛鉤的業務,一定程度上會使得萬達的投資面臨收益壓縮、投資思路重新調整等問題。
「接盤企業應該多少是和萬達有較好戰略關系的企業,否則單純獲取一兩個項目意義不大。」嚴躍進認為,類似富力等企業接盤概率很大,也容易在價格談判上有優勢,同時也會降低雙方的溝通成本。
⑥ 項目股權應該怎樣分配
法律分析:1、以積極的態度處理好股權結構的問題。在創業項目剛開始的時候,項目的效益沒有充分顯現,項目合夥人往往對於股權如何分配,如何動態調整合夥人股權分配比例,以及如何建立合理退出機制等有關股權結構的基本問題不太在意,也許是覺得無所謂,也許是抹不開面子來談清楚,但總之這樣會給公司的發展埋下隱患。
公司的股權結構本質上是一個如何切蛋糕和合理分配利益的問題,這個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和一刀切的做法,只要參與方在公平自願的前提下談清楚,形成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好。關鍵是大家協商的時候都明了股權結構安排的游戲規則及其背後的意義和根據,談得科學和透明。
2、股權分配原則不能簡單地按照出資比例和平均分配辦法來進行。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對於傳統公司較為適用。平均分配辦法則會導致公司在發展重要關頭出現疑難問題時往往會沒法達成最終統一意見。對於這種股權分散的公司,投資人也會視為一種禁區。所以一般來說公司是要確定一個持有最大股權的股東,承擔起最大的責任。
3、持股模式大致有三種:直接持有、創始人代持、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就是工商登記合夥人各自持有的全部股權。創始人代持就是該部分股權不顯名,掛在創始人名下。持股平台就是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創始人做為有限合夥的GP(一般合夥人),被激勵對象作為LP(有限合夥人),基於有限合夥的特殊性,GP是法定的絕對控制人。這種方式比較穩定,也是大多數創始企業做股權激勵時採用的方式。
4、為了公司持續穩定地發展,投資人會要求創始人對公司員工實行期權激勵。但早期的員工往往並不是特別看重股權,而更看重所能拿到的實際工資,過早的發放股權激勵並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在通常情況下期權池的來源是創始團隊成員之間確定好股權比例後,同比例稀釋出一個期權池。
5、股權一定要分批授予。合夥人投入的要素在不同時期的估值是不同的,比如創業初期資金比較緊缺,資金的權重高,後期融資多了不缺錢,權重就下降了。股權一定要按照時間或者項目融資進度分批授予,這樣就不會出現合夥人做到一半離職後還能擁有穩定的股權增值,這樣對團隊其他人的付出是不公平的。
有關股權結構的各種討論確定後要第一時間落實到紙面上。創始人簽訂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夥協議,約定好各自相應的股權比例,未來的分配方式以及退出機制等問題。要充分利用公司法所賦予的一切權利,對於股權結構所涉及的情況盡量做出完善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 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