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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確認糾紛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2-11-20 18:43:18

⑴ 什麼是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法律分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產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⑵ 股權確認糾紛有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股權確認糾紛有以下類型:1、股東與股東之間因隱名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3、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⑶ 股權確認糾紛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股權確認糾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
2、因公司未依法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⑷ 公司股權糾紛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1.股東出資糾紛。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2.股權確認糾紛。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准,一般不存在疑義。

3.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4.股東權利糾紛。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⑸ 股權確認糾紛包括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股權確認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1、股東與股東之間因隱名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3、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⑹ 股權糾紛

法律分析: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不斷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由此而引發的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⑺ 股權確認糾紛主要包括什麼情形

法律分析:股權確認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

1、股東與股東之間因隱名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

3、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三)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⑻ 股權確認糾紛有哪些內容

股權確認糾紛包括以下情形:
1、轉讓股權時就股權歸屬產生的糾紛;
2、代持股份所產生的股權糾紛;
3、對股權比例存在異議而產生的糾紛;
4、股權確認糾紛包括的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⑼ 股權確認糾紛怎麼處理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和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准,一般不存在疑義。這類業務對律師的要求比較高,不僅要懂公司法、股權法律還要了解法院對股權糾紛的審判傾向以及商業和管理。國內股權糾紛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像北京的馮祁輝律師、上海的徐寶同律師,股權糾紛的執業經驗都在十年以上。

⑽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當事人就股東資格是否存在,或具體的持股數額、比例等爭議而引發的糾紛。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包括下列情形: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2、瑕疵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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