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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錢什麼時候從財報扣除

發布時間: 2023-01-13 03:04:51

1. 股權激勵支出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明確了股權激勵的有關稅收政策
1、18號公告明確股權激勵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因為股權激勵費用是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稅前扣除。
2、18號公告規定,股權激勵的標的必須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權激勵的對象必須是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員。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3、18號公告認為股權激勵費用是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將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於股權激勵均應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可以認為是合理工資薪金。
4、18號公告對此分兩種情況處理:(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18號公告根據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只有在行權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才可依法稅前扣除,不同於會計准則規定在等待期就根據配比原則確認費用。

5、18號公告規定,無論是可立即行權的股權激勵計劃還是需要等待的股權激勵計劃,其股權激勵費用的扣除金額均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來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

6、18號公告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 員工獲得股權激勵,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員工獲得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作為工資薪金所得,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區分本月的其他工資薪金,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1.一個納稅年度內僅獲得一次股權激勵
激勵對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僅獲得一次股權激勵所得,可以按以下要點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1)激勵對象為獲得股權激勵所支付的款項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應納稅額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權激勵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因為年度業績考核的需要和現有對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強制性規定,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般不少於3年。
(3)因一次收入較多,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激勵對象為繳納股權激勵所得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時間、價格不影響上述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稅額。其出售股票的行為應視為股票轉讓,按「財產轉讓」所得的相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2.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權激勵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
國稅函[2009]461號文規定,上市公司應將一個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或者同時兼得的不同股權激勵形式的所得合並計算應納稅額。
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上表所列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本年度內以後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一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3.對於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股票期權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公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對因特殊情況,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
5.對於可在授權日征稅的股票期權,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按財稅[2005]35號文的公式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 個人股權激勵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新法實施前,對於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的股份不低於30%。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給予不直接並入當月所得,而是平均分配到實際在境內工作月份,長於12個月按12個月進行計算單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並按規定計算納稅。應納稅額=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本納稅年度內各類股權激勵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4. 股權激勵分得的股息紅利怎樣繳稅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股權激勵對象在行權之後取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區分不同情況:
一是股權激勵對象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收益,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應繳納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一發繳納稅款。

二是股權激勵對象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後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收益,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外,應全額按照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 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13年月1日期,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即行權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跟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現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個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准。

以上就是經股網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5. 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是怎樣

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進行了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後都按照11號准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缺少對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是不完整的。會計和稅法上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差異,會導致所得稅會計的處理問題。
由於稅收政策上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規定一直不明確,上市公司無法對於股權激勵無法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從而導致披露的報表並不準確。
2012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了我國對於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該公告規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
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對照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我們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對於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於附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對於股權激勵,在稅收處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當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進行扣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按照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無論是在股權激勵成本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點的確定上,會計和稅法都存在明顯的差異。由此,導致了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對於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中說的比較簡略。對於「與股份支付相關的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的問題,該書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為成本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於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在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
《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在總局18號公告之前出版,當時對於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目前,根據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稅法上允許額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但是,《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規定比較原則,其中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整個問題的核心。
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 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並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也包括內在價值。
而根據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我們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和大家說明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法處理的差異。
案例:中天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止2X14/12/31,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如下: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X13/12/31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X14/12/31的價格為12元/股。
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X14年為4.1%,2X15年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個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B:只有當中天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截止2X14/12/3,甲、乙個人都未離開中天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X13、2X14年度中天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
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我們分別在2X13和2X14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2X13年度: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於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個人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於4%且甲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並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20000×5×1/2) 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0000
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稅收上,我們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我們要確認2X13/12/31該期權的內在價值,並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股票的公允價值(20000×12.5×1/2) 125000
股票期權行權價格(20000×4.5×1/2) 45000
內在價值 8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2X13年度,中天公司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為50000,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000,超過了該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0000-50000) ×25% 7500
貸:所得稅費用 (20000-7500)12500
2X14年度:
對於乙個人而言,中天公司2X14授予其股票期權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價格要超過13.5元/股且乙個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X14/12/31的,中天公司價格為12元/股,市場條件不滿足。但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對於甲個人股票期權:20000×5-50000=50000
對於乙個人股票期權:50000×6×1/3=100000
借:管理費用 1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000
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價值:
甲個人部分 20000×12 240000
乙個人部分 50000×12×1/3 200000
合計 440000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甲個人部分 20000×4.5 90000
乙個人部分 50000×6×1/3 1000000
合計 190000
內在價值 250000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金額 62500
減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
應確認的資產所得稅資產 42500
同樣,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因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為200000(50000+150000)。而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0000元,超過了該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超過的50000中,30000已在2X13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了所有者權益,剩餘的20000部分應在2X14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25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00×25%)5000
貸:所得稅費用 (42500-5000) 37500

6. 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費用支出如何計算確定,並在稅前扣除

2006年財政部在其頒發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對上市公司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處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激勵時,不做會計處理,但必須確定授予股票的公允價格(該價格是採取會計上規定的期權定價模型計算)。
2、等待期間,根據上述股票的公允價格及股票數量,計算出總額,作為上市公司換取激勵對象服務的代價,並在等待期內平均分攤,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其對應科目為待結轉的「其他資本公積」。如果授予時即可行權,可以當期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成本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職工實際行權時,不再調整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只根據實際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同時結轉等待期內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
資本公積金—股本溢價
4、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到期限,職工沒有按照規定行權,以前作為上市公司成本費用的,要進行調整,沖回成本和資本公積。
三、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上認可的費用,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實行的情況,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實質上是通過減少企業的資本公積,換取公司激勵對象的服務;或者說,公司是通過資本公積的減少,支付給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報酬。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八條規定,此費用應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支出,應當准予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所確認的支出,企業所得稅確認為何性質的費用?
答:會計准則將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換取激勵對象的支出,認定為企業的營業成本。我們考慮,由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是企業員工,其所發生的支出,應屬於企業職工工資薪金範疇。
五、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所確認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在何時確認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
答: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一旦開始實施,其估計的金額將計入成本費用。會計准則之所以做出這一規定,主要是基本於受益原則和成本配比原則。即從授予開始,員工開始提供服務,該服務的成本就應記入企業成本費用。
而根據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是設定一定條件的,在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滿足不了;況且股市發生變化,也可能影響行權(如授予價高於行權時的股票市場價格,現實中有許多公司出現這種情況),這種不確定性的成本費用,稅法不允許當時就給予扣除。因此,根據稅法的規定,這種費用,應在激勵對象行權時給予扣除。
此外,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個人取得股權激勵計劃標的物,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是依據個人實際行權時,確認為個人所得,且也是作為個人工資薪金項目征稅。因此,個人確認收入,與企業確認成本費用,形成相互匹配。
六、企業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費用支出如何計算確定,並在稅前扣除?
答:會計准則要求,企業在授予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時,要在等待期內,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以及每年職工可能留用的比例及授予數量,計算作為企業當年度的成本費用,即在授予時點,按該股票的公允價格確定作為企業成本費用。而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又是根據授予時該股票的市場價格,同時考慮等待期內股票市場波動等因素確定。
在稅務處理上,由於稅法規定的企業工資福利費,是按實際支付日確定作為成本費用,同時不考慮市場波動等因素。因此,在確認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作為工資薪金扣除時,是按職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職工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和行權數量確定。這種確認方式與個人所得稅保持一致。

7. 股權激勵對財務報表有何影響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會計實務范疇。

我的看法如下——

企業的股去激勵會涉及會計報表的以下因素:

1、「應付職工薪酬」以及流動負債;

2、「股權」以及所有者權益;

3、期間費用和營業利潤、凈利潤。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8. 股權激勵行權時沒有做賬務處理,是不是稅收金額就沒有啊

不是,這個是要分情況的:行權日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股份數)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股權激勵成本總額)
貸:股本(股份數)
貸: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股權激勵成本總額)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9. 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實施股權激勵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本文現就目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處理等稅收事項中若干需要關注的問題簡要分析。 同學們要認真學習噢!

(一)一般規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

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問題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股權激勵計劃的基本框架,是上市公司在授予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的股票或權利,激勵對象只有在等待期中符合規定的條件,才可進行行權,在行權日行使權利並實現獲益。根據18號公告,企業在相應時點或時期中需要進行的稅務處理亦不同。

1、授予日

根據18號公告規定,除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進行稅務處理。無論是限制性股票還是股票期權,但凡需要激勵對象經過一定等待期才能行權的,都不屬於“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因此,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進行稅務處理。

2、等待期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內應當進行會計處理,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後,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8號公告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即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3、行權日

根據18號公告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由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是企業員工,其所發生的支出,應屬於企業職工工資薪金範疇。

(二)需要關注的問題

1、境內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能否參照上市公司進行稅務處理

目前,有關部門僅對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作出具體規定和要求,但實踐中確實也存在一些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依照境內上市公司的做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因此,為了體現稅收政策的公平性,1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18號公告規定執行。

實踐中,很多擬上市企業會在上市前對公司的一些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突擊實行股權激勵,比如由大股東將其持有的原始股以較低價格轉讓給或贈與給高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由高管、核心技術人員以較低的價格向擬上市企業增資。對於擬上市企業的該等操作,《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以及證監會都要求公司按股份支付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核算並進行追溯調整。但是,擬上市企業的該等操作是否一定能適用18號公告?根據18號公告的規定,要適用18號公告,非上市公司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不僅是會計上要按照股份支付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處理,而且必須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如果擬上市企業在上市前突擊對高管、核心技術人員進行股權激勵,但是並沒有規定業績條件以及禁售期,那麼,擬上市企業的該等操作雖然在會計上根據財政部和證監會的規定按股份支付會計准則進行了會計核算,但因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也將很可能不能適用18號公告的規定,此點尤其需要引起企業的注意。

2、用於股權激勵的股份來源不同是否對稅務處理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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