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股票網下投資者自律處罰
A. 為什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時,要設定禁止配售對象
這個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和承銷商有關系的都會被剔除掉,此外還有黑名單制度,《規范》提出,網下投資者出現協商報價、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參與網下詢價有關行為不具有邏輯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銷商應在股票上市後10日內報告協會,協會每月定期在網站公布名單。主承銷商可以拒絕名單內的投資者參與詢價和申購from浦新金服
B. 網下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新股後初步詢價應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當下規則,無論個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要想參與新股網下申購,第一步就是獲得中證協的網下詢價資格,只有擁有這個資格的投資者,才有資格參與滬深交易所的新股詢價及申購。
那麼,該如何獲得中證協的詢價資格呢?或者說,有哪些門檻和流程呢?
這里首先涉及中證協的一份文件,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根據該細則,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投資者應在中證協注冊,並需滿足四大基本條件:
一)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持續經營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個人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時間應達到五年(含)以上。經行政許可從事證券、基金、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業務的機構投資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最近12個月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但投資者能證明所受處罰業務與證券投資業務、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互相隔離的除外。
三)具備必要的定價能力。機構投資者應具有相應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價模型、科學的定價決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
四)監管部門和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中證協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等六類機構投資者採取的規則是自行注冊,而對其他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則需要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向中證協推薦注冊。
中證協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應負責對所推薦網下投資者進行核查,保證所推薦的網下投資者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各家證券公司為了吸引或留住大客戶,都制訂各自的推薦類投資者參與新股網下詢價的門檻,將符合要求的投資者由經紀業務部門推薦到投行部門,再推薦到中證協,備案後注冊成為擁有詢價資格的推薦類詢價對象。
新股網下申購第二步擁有足夠的市值籌碼
那是不是投資者找一家券商將自己成功推薦到中證協成為合格的推薦類詢價對象之後,就可以參與任何新股網下詢價和申購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至少是不全正確。
請看規則:
首發股票項目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相關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具體條件不得低於上述四大基本條件。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要求參與該項目網下申購業務的網下投資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對象,以該項目初步詢價開始前兩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其在項目發行上市所在證券交易所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含基準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應為1000萬元(含)以上。
主承銷商應在已完成協會注冊的網下投資者和股票配售對象范圍內,對其是否符合首發股票項目的預先披露條件進行核查,選定可參與該項目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網下投資者和股票配售對象,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大家如果長期關注新股網下申購的話,一定還記得年初有一隻新股──司太立,承銷商兼保薦機構為東方花旗證券。該新股在詢價公告中明確表示,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需在2016年T-6日前20個交易日(含T-6日)持有滬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為3000萬元(含)以上。
那這里就出現很多細則問題了,投資者的市值如何計算?請仔細閱讀如下滬深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里的六點:
一)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按照 X-2日(X日為初步詢價開始日,下同)前20個交易日(含 X-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計算。配售對象證券賬戶開戶時間不足20個交易日的,按20個交易日計算日均持有市值。
二)配售對象的同一證券賬戶多處託管的,其市值合並計算。配售對象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多個證券賬戶市值合並計算。
確認多個證券賬戶為同一配售對象持有的原則為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以X-2日日終為准。
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中,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證券公司自營賬戶市值中。
三)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按證券賬戶單獨計算市值並參與申購。
四)不合格、休眠、注銷證券賬戶不計算市值。
五)非限售A股股份發生司法凍結、質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限制的,不影響證券賬戶內持有市值的計算。
六)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證券賬戶中納入市值計算范圍的股份數量與相應收盤價的乘積計算。
C.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的介紹
2012年9月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中證協發〔2012〕177號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常規類詢價對象的備案、推薦類詢價對象的備案、首發股票網下發行業務信息的備案、備案文件的受理、詢價對象行為要求、自律管理、附則8章44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廢止《關於做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後新股詢價工作的通知》(中證協發〔2009〕101號)。
D.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條 詢價對象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所屬業務人員或研究人員在參與首發股票推介活動時收受禮品或禮金;
(二)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詢價對象協商抬高或壓低股票價格;
所屬同一配售對象網上網下同時申購單一首發股票項目;
(四)提交有效報價或申購要約後應繳款未繳款;
(五)所屬配售對象利用非指定證券賬戶或銀行資金賬戶參與網下申購;
(六)行政法規、自律規則或新股發行公告中規定或約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主承銷商對其選定的推薦類詢價對象負有持續督導責任,並對其參與的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當主承銷商選定的推薦類詢價對象在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過程中出現無效申購等禁止行為時,該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均應承擔相應責任。主承銷商應保證其推薦個人投資者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獨立性,嚴禁發生由於各類關聯關系所引發的不正當關聯交易或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協會提交年度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上年度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情況進行總結;
(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承銷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遵守《承銷辦法》和本細則對詢價對象的相關規定進行說明;
(三)如出現本細則中規定的禁止行為和異常行為,應在年度總結中如實寫明並說明原因。
第三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對上年度的推薦詢價對象工作進行總結,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上年度推薦詢價對象工作的基本情況、業務培訓及持續督導情況;
(三)上年度推薦類詢價對象參與本公司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網下發行業務的情況;
(四)上年度推薦類詢價對象在參與本公司主承銷首發股票項目時出現的本細則規定的禁止行為和異常行為,以及主承銷商的處理措施。
推薦類詢價對象不必單獨向協會報送年度總結。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組織對常規類詢價對象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參與情況,以及主承銷商的推薦詢價對象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由專項工作小組負責,工作小組由監管部門、協會相關工作人員以及部分行業專家組成。
第四十條 主承銷商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其中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談話提醒;
(二)警示;
(三)責令整改;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紀律處分包括:
(一)行業內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一定期限內不受理其推薦類詢價對象名單的報備;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十一條 詢價對象發生本細則所規定禁止行為的,協會可對其採取的自律措施包括:
(一)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單一詢價對象累計出現第三十五條(三)、(四)、(五)(六)項所述情形不足3次,且經查非主觀惡意的,協會可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或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
(二)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單一詢價對象累計出現第三十五條(三)、(四)、(五)(六)項所述情形達3次(含)以上,且經查非主觀惡意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詢價對象范圍通報批評或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三)出現第三十五條(一)至(六)項所述情形,且經查系主觀惡意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詢價對象范圍通報批評或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協會還可視相關詢價對象禁止行為情節的輕重在一定期限內不將其列入有效詢價對象名單。
主承銷商、詢價對象涉嫌違法違規的,協會應移交監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 詢價對象發生本細則所規定異常行為的,協會可對其採取談話提醒的自律處理措施,同時可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限內不將其列入有效詢價對象名單。
E.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尚福林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6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准,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三、第九條修改為:「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四、第十四條修改為:「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五、刪除第十六條。六、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七、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八、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十、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本決定自2010年11月1日施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0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2年5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附件)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附件)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2013年12月13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3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4年3月21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二、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並,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四、刪除第八條。
五、第九條第一款改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六、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
七、第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可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中止發行,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日常監管制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並根據評價結果採取獎懲措施。」
十一、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F. 網下投資者通過什麼部門備案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
第三章 基本規定 第十三條 網下投資者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備案登記後,應當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投資者用戶。網下投資者應當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操作,並對其所有操作負責。
G. 新股發行體制的相關文件
(一)
證監會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全文)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功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需要,證監會在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為《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全文: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2012年經濟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在過去兩年減少行政干預的基礎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礎性制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一)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始終恪守誠實守信的行為准則。其基本義務和責任是,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關聯關系以及其他條件,要求或協助發行人編造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
(二)保薦機構應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盡職核查,督促發行人完整、客觀地反映其基本情況和風險因素,並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負責。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
(四)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業務質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復核制度在內的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嚴守執業准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確保風險評估等重要審計程序執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態度,保持對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防範管理層舞弊、利潤操縱等行為發生。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准則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
(五)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其他中介機構要按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執業准則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獨立核查判斷,出具專業意見。
(六)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要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在財務會計資料提供、審計執業規范、輔導及盡職調查等方面的責任,堅決抑制包裝粉飾行為。
(七)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建立有效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機制;在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狀況及運行情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輔導、核查等工作,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及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八)進一步提前預先披露新股資料的時點,逐步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後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提高透明度,加強公眾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徵求有關部委意見的環節,按照國務院有關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關信息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改進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
(十)發行申請獲得核准後,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內,由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自行選擇發行時間窗口。
二、適當調整詢價范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一)擴大詢價對象范圍。除了有關辦法規定的7類機構外,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至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的原則和標准、內部決定程序並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發行人、發行人股東和中介機構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或其他關系向推薦的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或勸誘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抬高發行價格。
(二)提高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與轉讓股份(以下稱為本次發售股份)的50%。網下中簽率高於網上中簽率的2至4倍時,發行人和承銷商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1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超過4倍時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2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
(三)促進詢價機構審慎定價。詢價機構應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投資管理業務制度,進一步提升定價的專業性和規范性。詢價機構要認真研讀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等信息,發現存在異常情形的,如與本次發行相關聯的機構或個人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發行人所在行業已經出現不利變化、發行人盈利水平與行業相比存在異常等,詢價機構應採取調研、核查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研判。如未能對相關異常情形進行核實研判,或者缺乏充分的時間熟悉、研究發行人的資料信息,參與報價申購具有較高風險,應保持充分的審慎。
(四)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承銷商應保留詢價、定價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並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過程。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要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及存檔資料的日常檢查,對發行人和承銷商誇大宣傳、虛假廣告等行為採取監管措施。
(五)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為中小投資者在新股認購時提供參考。中國證券業協會具體組織開展新股風險評析的相關工作。
(六)證券交易所組織開展中小投資者新股模擬詢價活動,促進中小投資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
(一)取消現行網下配售股份3個月的鎖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發行人、承銷商與投資者自主約定的鎖定期,不受此限。
(二)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持股期滿3年的股東可將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老股轉讓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老股東選擇轉讓老股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老股東名稱及轉讓股份數量。
(三)老股轉讓所得資金須保存在專用賬戶,由保薦機構進行監管。在老股轉讓所得資金的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於發行價,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可以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10%轉出;滿2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20%轉出;滿3年後,可將剩餘資金全部轉出。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可將資金轉出。
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制定相關規則並加以監管。
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監管和懲治力度
新股發行體制的有效運行需要法治保障。中國證監會將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及不當行為的監管和懲治力度,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加大對財務虛假披露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於新股發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自律組織應根據自律規范採取自律措施,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採取監管措施、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理。法律、法規規定尚不明確的,要進一步予以完善。中國證監會將加強與司法機關、自律組織的監管與執法協作,形成合力。
(二)加強對路演和人情報價的監管和處罰。加強對發行人、承銷商、詢價對象的路演、詢價、報價和定價過程的監管,對誇大宣傳、虛假宣傳、人情報價等行為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將完善誠信檔案、加強誠信法制體系建設,建立失信懲戒機制。
(三)發行價格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後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列為重點關注、監管談話、認定為非適當人選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承銷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會計師事務所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四)加強對第三方獨立評析機構的監管。第三方評析機構違反評析業務流程,違規出具新股風險評析報告,或者出具的評析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故意遺漏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要依照自律管理規則進行處罰,中國證監會視情節給予處理。
(五)加強對證券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監管力度。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證券公司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行為的,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六)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細化異常交易的認定標准,強化監管涉嫌操縱新股價格的違規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操縱新股價格。
現階段新股發行中的弊端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痼疾,所謂新股價格畸高、打新投機嚴重及隨之出現的業績變臉和市場表現下滑,除體制機制原因外,還有深刻的社會、文化和歷史根源。因此,在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同時,必須加強輿論宣傳、風險揭示和投資教育,逐步改變存在的以送禮祝賀心態參與報價,以分享勝利果實心態參與認購,以賭博中彩心態參與炒作等種種不良習慣和風氣。只有全面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採取綜合治理方針,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上述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是經過廣泛討論、徵求意見並認真研究後形成的。中國證監會將在整體規劃,統籌協調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實現平穩有序推進。在此過程中,還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採取必要的調整措施。
(二)
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我國資本市場進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礎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市場規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階,市場機制和結構逐步優化,投資者入市踴躍,各類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健全機制、融入資本的態度積極,資本市場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為了進一步健全機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的更大發展。經過對股票發行體制改革有關問題進行廣泛調查研究,我會對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原則、基本內容和預期目標(一) 改革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促進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注重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重視中小投資人的參與意願。 (二) 基本內容。在新股定價方面,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淡化行政指導,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在發行承銷方面,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理順承銷機制,強化買方對賣方的約束力和承銷商在發行活動中的責任,逐步改變完全按資金量配售股份;優化網上發行機制,股份分配適當向有申購意向的中小投資者傾斜,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同時,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明晰發行市場的風險。 (三) 預期目標。一是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得到優化,買方、賣方的內在制衡機製得以強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機制的有效性,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提高發行的質量和效率。三是在風險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得到重視,向有意向申購新股的中小投資者適當傾斜。四是增強揭示風險的力度,強化一級市場風險意識。
二、改革措施新股發行體制涉及面廣、影響大,為保證改革的平穩推進,擬採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推出各項改革措施。現階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項措施: (一) 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詢價對象應真實報價,詢價報價與申購報價應當具有邏輯一致性,主承銷商應當採取措施杜絕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申購的最低申購量。對最終定價超過預期價格導致募集資金量超過項目資金需要量的,發行人應當提前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用途。 (二) 優化網上發行機制,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對每一隻股票發行,任一股票配售對象只能選擇網下或者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所有參與該只股票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股票配售對象均不再參與網上申購。 (三) 對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單一網上申購賬戶的申購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次網上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 (四) 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提示所有參與人明晰市場風險。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充分揭示一級市場風險,提醒投資者理性判斷投資該公司的可行性。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向投資者提示新股認購風險。 其他改革措施,在統籌兼顧市場發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場的承受程度的基礎上,擇機推出。 三、切實落實各項改革措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需要市場參與各方密切配合,市場各方應當提高認識,制定相應方案,周密部署,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落到實處。 發行人應當樹立發行上市的正確理念,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水平,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承銷商(保薦機構)及其他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經營活動中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體工作中要在機構、人員、制度和技術等方面加以改進和適應,不斷提高專業服務能力。詢價對象應當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認真、審慎、專業地掌握資料、分析研判、理性定價,從而形成對市場的理性引導。投資者應當充分關註定價市場化蘊含的風險因素,知曉部分股票上市後可能跌破發行價,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價值投資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相關自律組織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切實加強對參與新股發行的承銷商、詢價對象、股票配售對象、證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H.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常規類詢價對象的備案
第四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是指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依法設立並符合《承銷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以及合規境外機構投資者。
第五條 常規類配售對象是指常規類詢價對象管理並符合《承銷辦法》規定范圍,可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包括:
(一)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三)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四)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五)信託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六)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七)經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
(八)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九)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
(十)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
每個常規類配售對象應當指定2個證券賬戶(上海、深圳市場各1個)和1個銀行資金賬戶,參與首發股票網下申購業務。
第六條 申請成為常規類詢價對象或增加配售對象的機構應向協會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在協會完成備案後可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
第七條 申請成為常規類詢價對象或增加配售對象的機構向協會提交的備案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機構關於符合《承銷辦法》第七、八條相關條件的說明函。
(二)申請機構關於接受詢價對象相關監管和自律管理的承諾函,包括以下必備內容:
1、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詢價制度的相關規定;
2、保證詢價對象備案文件的真實性;
3、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應以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為基礎,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4、接受協會的自律管理;
5、接受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就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有關事宜進行的調查;
6、如果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並接受相關處罰。
(三)詢價對象業務聯系人信息,包括姓名、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話、電子信箱、辦公地址、郵政編碼。
(四)配售對象指定賬戶信息,包括自營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的名稱、指定證券賬戶信息(包括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和指定銀行資金賬戶信息(包括開戶銀行名稱、資金賬戶名稱、資金賬戶號碼、開戶銀行聯行行號)。指定賬戶一經備案,不得隨意變更。
(五)詢價對象資質證明文件,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自有資金具備投資A股資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或可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配售對象資質證明文件,其中以下類別證券投資賬戶分別需要提交:
1、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募集設立的批復復印件,基金備案確認函復印件,驗資報告復印件,基金合同復印件,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2、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保基金組合資產規模說明函,社保基金組合投資管理合同復印件,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3、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4、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設立批復或備案回執復印件,驗資報告復印件,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復印件,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5、信託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6、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7、經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保險產品的批復或備案回執復印件,可用於投資權益類證券的資金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屬於受託代理投資業務的,應提交委託代理合同復印件。
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A股投資額度的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9、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企業年金確認函復印件,企業年金組合的資產規模說明函,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第八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首發股票的,協會不受理其相關證券投資產品的配售對象備案申請。
I. 證券業協會在證券市場上與其他各方的交集如何,是怎樣進行對接的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2017年6月17日,協會召開了第六次會員大會,陳共炎同志當選為會長,歐陽昌瓊同志當選為執行副會長。20餘年來,協會認真貫徹《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指導下,團結和依靠全體會員,切實履行「自律、服務、傳導」三大職能,在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反映行業意見建議、改善行業發展環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發揮了行業自律組織的應有作用。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截至2016年年底,協會共有會員1123家,其中,法定會員129家,普通會員845家,特別會員149家。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明確了協會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職責: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行使下列職責:制定證券業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執業注冊;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崗位專業人員的資質測試或勝任能力考試;負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進行注冊和自律管理;負責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事後備案和自律管理;負責場外證券業務事後備案和自律管理; 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職責: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會員履行社會責任;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推動會員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工作,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會員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科學技術獎勵,組織制訂行業技術標准和指引;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對會員及會員間開展與證券非公開發行、交易相關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職責。